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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庭上,坐在被告席的貴州省交通廳原廳長程孟仁應該不會忘記,整整10年前,他的前任盧萬里就是在這裡被判處死刑。
  前鑒不遠,後車即覆。盧萬里的死刑,為何沒有“攔住”程孟仁“前腐後繼”?
  十年“落馬”兩廳長
  “死都攔不住”
  和61歲的程孟仁一同出庭受審的,還有他47歲的情人何文。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3年至2011年間,程孟仁利用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的職務便利,通過給交通廳下屬企業負責人及相關工程項目負責人打招呼關照何文承接工程的方式,由何文出面承接工程後轉給他人,從中收取好處費。何文先後承接了石料供應、隧道工程、重油供應、邊坡綠化等工程項目,之後將工程項目轉給王慶、高程、楊庭林等人,程孟仁與何文共同收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804萬餘元。
  2002年至2012年,程孟仁擔任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開發工程、裝修工程、隧道工程、重油供應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52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程孟仁伙同他人共同或者單獨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057萬餘元,何文伙同他人共同收受人民幣共計1804萬餘元,均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差不多就在整整十年前,2004年5月10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審判處貴州省原交通廳長盧萬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盧萬里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33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款、物價值2559萬元。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盧萬里2005年12月16日在貴陽被依法執行死刑。彼時,程孟仁官至貴州省交通廳副廳長、黨組副書記。
  貪腐招數
  從“大膽”到“含蓄”
  從盧萬里“落馬”到程孟仁案發,十年間,不變的是貪腐,變化的是“招數”。梳理比較二者的貪腐手段,可以看出,交通領域的貪腐經歷了一個從“大膽”到“含蓄隱蔽”的演變路徑。
  十年前,盧萬里貪腐結黨營私堪稱“大膽”,甚至“父子兵”赤膊上陣。盧既是廳長,又是省高速公路開發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集“裁判員”和“運動員”於一身,“高開司”變成了他的個人領地。他可以隨意越級提拔任用自己的心腹,使上下級之間形成了一種人身依附關係、錢權交易關係。他們相互利用,奉盧萬里為“大哥”,拉幫結夥,結黨營私,形成腐敗網絡。盧萬里及其兒子盧斌實際控制的貴陽環城高速公司先後分包了凱麻高速公路一些標段路基工程,隨後又直接“投中”水黃高等級公路和關興高等級公路部分標段,父子倆從中提走“好處費”400多萬元。
  十年後,程孟仁受賄表現得更加隱秘“含蓄”,伙同情婦“一個台前一個幕後”。公訴機關指出,在被告人程孟仁、何文的受賄犯罪中,權力的濫用具有針對性,均集中在貴州交通系統內的相關工程項目;而且權力運用具有隱秘性,程孟仁、何文在運用權力為他人牟利時,盡可能表現得隱蔽,程孟仁有時直接打招呼,有時則給予暗示,有時借出席宴請施加影響,有時由何文出面,程孟仁再默許同意。
  “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了嗎?
  面對部分官員“升級”的貪腐技巧和愈加隱蔽的斂財手段,該如何應對?“魔”高一尺,“道”能否高一丈?
  一些專家認為,在國家規範工程建設的制度法規不斷修訂和完善、程序愈加細化的情況下,工程腐敗依然難以禁絕,說明制度設計上仍然存在問題。“病久治難愈,說明開的‘藥方’可能不對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任建明說。
  貴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安志放認為,相比於查大案要案,在監督機制和制度設計上預防腐敗更為重要。他建議,要儘快實現第三方監督和社會監督,加大交通系統政務公開的力度。“交通工程從招投標、設計、施工、驗收等一系列環節都應置於陽光之下。”
  辦案人員不無感慨地表示,十年裡貴州兩任交通廳長落馬,其中必然有制度漏洞,有關部門應深思,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從源頭上防止腐敗更為有效。關鍵是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對部門一把手的職務犯罪預防更要從制度入手,從權力反腐轉向制度反腐,最大限度減少體制障礙和制度漏洞,把權力真正關進制度的籠子。 (新華社)
  (原標題:前任被判死刑 後任繼續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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